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六章 港口安全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六章 港口安全 第三十九条 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港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紧急情况时,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