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五章 港口经营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五章 港口经营 第三十七条 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港口经营人代收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缴纳义务人和代收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或者征收有关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