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五章 港口经营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五章 港口经营 第三十五条 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港口信息化建设,科学整合与共享信息,定期发布港口公用信息,并为港口经营人、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