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五章 港口经营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五章 港口经营 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