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五章 港口经营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五章 港口经营 第三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