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六章 港口安全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六章 港口安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港口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当按规定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港口经营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经营范围内的港口安全负直接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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