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五章 港口经营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五章 港口经营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作业时,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等急需物资的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