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五章 港口经营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五章 港口经营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作业时,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等急需物资的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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