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五章 港口经营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港口条例 第五章 港口经营 第三十一条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做好旅客、车辆以及其他货物上下船舶的登记、疏导和秩序维护工作,提供安全、快捷、便利的服务,实行严格交接制度。
客运船舶不能按时运输旅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会同承运人维持候船秩序,妥善安排滞留旅客,做好旅客疏散、船期变更或者退换票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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