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