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十四条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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