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