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十七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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