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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