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