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