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十五条 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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