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