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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