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有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