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1-23 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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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 第二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 第五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 第七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交通干线走向和各类功能... 第八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九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需要拆除或者闲... 第十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 第十一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环境噪声监测公告。 环境监测机构... 第十二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 第十四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施: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 第十六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因使用工业固定设备、流动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造成污染的设备... 第十七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从事工业生产以及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金属、非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的,应当符合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内,不得从事下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活动: (一)机械切割... 第十九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工业产品产生噪声的,生产者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排放噪声的强度。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生产、销...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超过噪声...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及高架和轻轨道路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铁路和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在城市市区内行驶,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验。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噪声污染程度和城市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区域、路段以及大型货车、拖...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在非禁鸣区域、路段长... 第三十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除执行紧急...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铁路机车驶经城市市区以及机动船舶航经城市市区的港口和航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在居民住宅区从事商业贸易、餐饮娱乐、体育以及组织旅游、培训等活动使周围居民受到环境噪声影响...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 (二)使用高...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在经营活动中安装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水泵等产生噪声污染设备的,其边...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使用伴唱机、乐器、健身器材等进行家庭娱乐活动、身体锻炼或者其他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排放偶...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有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 第四十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受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加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发生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偶发性强烈噪声,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既定数值的...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振动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