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