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被检查者应当接受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