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施: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四)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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