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从事工业生产以及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金属、非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的,应当符合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