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从事工业生产以及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金属、非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的,应当符合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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