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内,不得从事下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活动:
(一)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
(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
(三)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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