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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