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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