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进行前款规定的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进行前款规定的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