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