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铁路和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间隔距离,并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