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噪声污染程度和城市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区域、路段以及大型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禁行路段、时间,并设置明显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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