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使用警报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