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铁路机车驶经城市市区以及机动船舶航经城市市区的港口和航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