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在非禁鸣区域、路段长鸣喇叭;
(三)在城市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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