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二)在非禁鸣区域、路段长鸣喇叭;(三)在城市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