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在城市市区内行驶,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