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工业产品产生噪声的,生产者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排放噪声的强度。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生产、销售和进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