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