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交通干线走向和各类功能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