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