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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