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