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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