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在经营活动中安装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水泵等产生噪声污染设备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