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五条 发生管道事故的,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管道保护、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毁灭有关证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