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因施工作业、应急抢修或者其他原因减少油气输送量或者停止油气输送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受影响的下游用户,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及时报告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