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管道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管道企业、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