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