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11-30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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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 第二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保护、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海上... 第三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条例所称管道包括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 第四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管道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管理、社会监督、企业负责。 第五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 第六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道保护的部门(以下简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 第七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强制性要求,建立、... 第八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危害管道...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和全省能源规划,编制全省管道发展规划,并与全省土地利用总... 第十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涉及既有管道改建、搬迁的,对符合原规划要求建设的管道,由管道所在地县级人... 第十一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管道发展规划编制本企业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 第十二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管道的选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的安全保护距离... 第十三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依照土地、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管道建设涉及临时用地的,土... 第十四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 第十六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标志桩、里程桩、加密桩和警示牌等管道标志。管道标志... 第十七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时,法律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 第十八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管道建成后,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管道... 第十九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管道企业应当在管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

第三章 运行保护

第二十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行保护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管道安全保护制度,配备智能化数据采集、监控系统和管道监...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行保护 第二十一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专职护线队伍,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护。 鼓励管道沿...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行保护 第二十二条 管道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管道企业的日常巡护、检测、维修保养和事...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行保护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管道保护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置管...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行保护 第二十四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行保护 第二十五条 从事地下挖掘或者采用定向钻、顶管等方式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事先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查询作业区域的...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行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从事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行保护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或...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行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行保护 第二十九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 第三十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三章 运行保护 第三十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禁止采石、采矿、爆破。但是,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健全...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管道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管道企业、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专业应急救援队...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因施工作业、应急抢修或者其他原因减少油气输送量或者停止油气输送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受影响的下游...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五条 发生管道事故的,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及时通...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发生管道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道保护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省管道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健全管道信息数据采集、共享和管理机制,... 第四十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指导、监督管道企业...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管道保护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阻碍管道企业进行日常巡护、检测、维修保养等作业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管道企业擅自重新启用已经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地下挖掘或者采用定向钻、顶管等方式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未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查询作...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