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涉及既有管道改建、搬迁的,对符合原规划要求建设的管道,由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对不符合原规划要求建设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