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管道发展规划编制本企业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