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依照土地、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管道建设涉及临时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并在合同中列明相关权益人,告知相关权益人有关补偿事宜。
因管道运行和管道保护,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还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综合考虑土地使用功能受影响的程度等因素,对相关权益人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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