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并按照国家管道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管道确需通过地质条件复杂、人口密集等特殊区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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