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